(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庆龙、张友伍、王彦臣、高玉平、郑永生、陈玉祥、崔凯、孙海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闫庆龙,张友伍,王彦臣,高玉平,郑永生,陈玉祥,崔凯,孙海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2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法定代表人:相书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闫庆龙,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友伍,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彦臣,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住吉林省临江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玉平,男,汉族,1956年12月6日生,住吉林省江源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永生,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汪清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玉祥,男,汉族,1953年10月15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凯,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海涛,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上诉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庆龙、张友伍、王彦臣、高玉平、郑永生、陈玉祥、崔凯、孙海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毕 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