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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开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开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连丰,董事长住所地: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春青。委托代理人:王小静。被告:阮开德,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开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阮开德已经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东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代理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