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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田与龙岗区人民法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伟新,住址:上海市卢湾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森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原审被告:田小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李云,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上诉人陈田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0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田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