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国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张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营。本院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张国营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