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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国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张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松理,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营。本院执行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张国营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