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殷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殷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67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勇,该行石家分理处主任。被告殷攀,男,1971年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殷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