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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霞、张志亲与张志亲、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霞,张志亲,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吴昊,李惠明,丁中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18号原告:沈霞,被告:张志亲。被告: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梁。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余洪亮。被告:吴昊。被告:李惠明,被告:丁中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曹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蒋肖炜。委托代理人:颜小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霞诉被告张志亲、杭州北山旅游服务汽车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吴昊、李惠明、丁中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霞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沈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