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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熊代元申请执行黄百炎、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代元,黄百炎,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熊代元,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被执行人黄百炎,男,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建筑业主。住大姚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树兰路178号晶瑞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熊代元申请执行黄百炎、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被告黄百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熊代元执行款277731元,由被告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