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振亮与李运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振亮,李运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振亮。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运生。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振亮与上诉人李运生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宦 伟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