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城法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云城法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周洁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步行到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园西三路宝嘉制衣厂宿舍旁边中太项目部办公室门前,看见厂里没有人看守就进入办公室内盗窃,二人将放在办公室内的四台电脑盗走。被害人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次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云坑水库旁将黄某某抓获,并根据其供述在云城区河口街道红新村一破屋、云城区河口街道马岗村一商店内搜获被盗的电脑、切割机等物品。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四台电脑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2、201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步行途径在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栈村闽粤石材加工厂门前时,看见厂里没有人看守就进入厂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六台切割机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六台切割机共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经合谋,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格木桥大洋石业门前,看见厂里没有人看守就进入厂内将一台电脑、一瓶轩尼诗洋酒、一瓶贵州茅台白酒、一件黑色外套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569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中黄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269元;梁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569元,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步行到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园西三路宝嘉制衣厂宿舍旁边中太项目部办公室门前,看见厂里没有人看守就进入办公室内盗窃,二人将放在办公室内的四台电脑盗走。被害人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次日在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云坑水库旁将黄某某抓获,并根据其供述在云城区河口街道红新村一破屋、云城区河口街道马岗村一商店内搜获被盗的电脑、切割机等物品。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四台电脑共价值人民币4800元。以上被盗物品中的三台电脑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指认图照。4、发还物品清单。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二、201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步行途径在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栈村闽粤石材加工厂门前时,看见厂里没有人看守就进入厂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六台切割机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六台切割机共价值人民币900元。以上被盗物品已经全部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指认图照。4、发还物品清单。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受案登记表。三、201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经合谋,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格木桥大洋石业门前,看见厂里没有人看守就进入厂内将一台电脑、一瓶轩尼诗洋酒、一瓶贵州茅台白酒、一件黑色外套盗走。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56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黄某某、梁某某指认图照、辨认笔录。4、发还物品清单。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证明。上述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1、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及光碟。2、搜查证、搜查笔录、图照。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中黄某某多次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269元;梁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56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盗窃罪名成立。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与梁某某作用相当,不必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部分已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太项目部被盗财物款1400元;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共同赔偿被害单位大洋石业被盗财物款35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