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