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周雪娇、张松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雪娇,张松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232号申请人周雪娇,女,汉族,1990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健,男,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张松松,男,汉族,1993年4月28日出生,现住廊坊市永清县。申请人周雪娇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松松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微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壹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松松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微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