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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永军与牛增华、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军,牛增华,尚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988号原告曹永军,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东黑堡村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牛增华,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尚艳,女,1980年1月出生,籍贯、住址同上。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军诉被告牛增华、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至原告诉状所述被告地址多次送达无果,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永军对被告牛增华、尚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