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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钱源森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源森,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4363号原告钱源森,男。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中苜蓿村*****号。法定代表人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秋庆,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钱源森诉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源森以及被告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秋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源森诉称:2011年12月30日,被告昆明大成建筑有限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30000元利息。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000元,并支付借款自2013年1月1日起的利息7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大成公司辩称:1、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100000元,虽然原、被告借条上记载130000元借款,但原告实际只交付了100000元予被告。2、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已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请求人民法院调减。综上所述,希望法官和原告方能够给被告一点时间,被告一定在最快时间内筹钱还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举证如下:收据2份,欲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约定为每年3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针对其答辩意见未举证。根据庭审及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下列法律事实:2011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了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利息为30000元,同日,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收据。收到款项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本案原告向被告实际提供了100000元借款,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如约清偿借款并支付利息。关于被告应偿还的借款利息的具体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因2011年12月30日《收据》约定的借款年息30000元,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钱源森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昆明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钱源森1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钱源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夏玲俐人民陪审员  罗凤珍人民陪审员  杨嘉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