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尚瑞国与孙丽艳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瑞国,孙丽艳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尚瑞国,男,汉族,柏山木业职工,现住安图县。被告:孙丽艳,女,汉族,安图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现住安图县。原告尚瑞国诉被告孙丽艳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世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瑞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丽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安图县明月镇安北社区二十一组木材公司住宅楼2单元有五家住户,分别是一楼刘春田,二楼孙丽艳,三楼尚瑞国即原告,四楼闻志壮,五楼张学敏。其中一楼刘春田家不使用楼房下水管道外,其他四家均使用同一下水管道。2014年12月份该下水管路下水不畅,2015年4月份下水全部堵塞。由于地未化透,四家口头协商化冻后在施工。6月1日原告尚瑞国开始找人和购买材料,6月4日施工一天,到晚上8时30份施工完。原告垫付款项明细为:购买机化管支付310元、用风镐切割砸地面支付400元、钩机挖土支付500元、用车往外拉两车土支付200元、买铸铁马葫芦井盖一套支付260元、买1500块砖支付700元、买水泥8袋支付214元、买4车沙子支付1050元、三人砌马葫芦支付人工费500元、用疏通机疏通下水管道和掏马葫芦支付300元,合计4434元。原告同意自担1134元,其他三户每户分担1100元,四楼闻志壮,五楼张学敏分别将1100元支付给原告尚瑞国。二楼被告孙丽艳未给付原告11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能给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尚瑞国与被告孙丽艳及其他两户人家,居住在同一楼房同一单元内,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路。因该下水管路堵塞,原告找人维修了该下水管路并垫付了维修费用。四户共同使用收益人有义务均担此维修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按份支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尚瑞国维修管路垫付款1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丽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