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1与刘×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418号原告刘×1,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刘×2,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平,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1与被告刘×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被告刘×2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1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6日在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5月10日育有一子,取名刘×2。由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认识,了解太少,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特别是酒后动手殴打原告,有着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2014年6月,被告曾动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视网膜脱离。原、被告由于长期感情不合,致使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11月18日,原告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2014年1月13日,因原告忘记开庭时间而视为撤诉。现原、被告一直分居,确实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双兴苑东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2月购买雪铁龙世嘉轿车一辆;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2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更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婚姻基础也很牢固,虽然双方有时会发生矛盾,是属于生活之中的正常现象,未影响夫妻感情,而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要求依法驳回。其一,原告与被告经原告的同学介绍,于2002年相识,2004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日举办结婚典礼。双方婚前感情很好,相识半年左右原告就到被告家居中生活,彼此很了解。婚后发现原告的自身体质血寒,被告及父母为其寻医问药,所有看病钱都是被告的父母支付,彼此感觉很幸福。2007年5月10日,双方的宝宝刘×3出生,给本就幸福的家庭增添了欢乐,被告的父母也天天忙里忙外的照顾母子。其二,被告从未打过原告。2014年6月,因原告在天通苑立水桥翠微大厦工作,有时下班晚,但原告经常以工作忙加班为由夜不归宿。虽然被告耳闻原告和其男同事在其他地方合租了房屋,由于双方感情好,被告是不相信的,但出于对原告的关心就多问了几句,导致双方发生口角,但并未动手,可不管怎样,被告都表示对不起。再有,现在的工作都不好干,压力也很大,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理解。其三,由于双方的孩子现已8周岁,在前锋小学读三年级。2014年下半学期成绩开始下滑,主要原因是孩子听说妈妈要和爸爸离婚,影响了脆弱、幼小的心灵,经常夜里哭醒,总说想妈妈。因原告自2015年开始就不再给孩子任何费用,也不去看孩子,孩子电话也不接,现在孩子的情绪非常低落,孩子不想和爸爸、妈妈分开。被告及其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能够让孩子的身心健康、快乐成长,被告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改变自己,只要原告回来,回到孩子的身边,不管原告提出什么条件,被告都会答应。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4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5月10日生育一子刘×3。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7日,原告刘×1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7天,并进行右眼巩膜外垫压术手术。在该院出具的出院志中载明“出院诊断:1、右眼视网膜脱离(孔源性),2、双眼变性性近视(病理性近视)。”原告表示该次住院治疗系因被告在2014年6月对其殴打导致视网膜脱离,被告表示当时确因原告夜不归宿而双方发生口角,但没有殴打行为。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表示双方仍然有感情,且为了孩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婚姻基础是好的。本次诉讼中,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被告表示愿意和原告继续生活。虽然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原告与被告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相互真诚面对,今后只要原告与被告沟通交流,双方互谅互让,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