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刑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俊兵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812号罪犯刘俊兵,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万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刘俊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刘俊兵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兵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海军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