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汪成忠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忠,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6号原告:汪成忠,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徐光和,男,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成忠诉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成忠对被告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汪成忠承担。审判员 吴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