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79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30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金牛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康某甲,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康某乙,男,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康某丙,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除。审判员 周廉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