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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幼芹与薛国卫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芹,薛国卫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696号原告王幼芹。委托代理人陈杰。被告薛国卫。委托代理人薛飞,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芹与被告薛国卫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幼芹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幼芹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幼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王幼芹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