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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乙红冬与淮北广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红冬,淮北广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791号原告:乙红冬,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广安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广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宝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薇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乙红冬诉被告淮北广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乙红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乙红冬负担。审判员  刘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