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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卢瑛与楼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00号原告:卢瑛。委托代理人:许洪钟、骆飒飒。被告:楼金松。原告卢瑛与被告楼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瑛撤回对被告楼金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