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卢瑛与楼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400号原告:卢瑛。委托代理人:许洪钟、骆飒飒。被告:楼金松。原告卢瑛与被告楼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9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瑛撤回对被告楼金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青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清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