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与满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满宗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法定代表人:邵永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宝伦,临沂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宗胜,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依照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正常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春光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满宗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恩田审 判 员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