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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文煜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刑执字第753号罪犯高文煜,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忻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已缴),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曾于2013年5月15日减刑22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监狱认为,罪犯高文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高文煜共获监狱表扬8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煜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俊秀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