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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与唐月华、唐月珍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唐月华,唐月珍,唐林珍,唐阿琪,唐月娣,唐锡明,唐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39号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锡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区长。被申请人唐月华。被申请人唐月珍。被申请人唐林珍。被申请人唐阿琪。被申请人唐月娣。被申请人唐锡明。被申请人唐琴华。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与唐月华、唐月珍、唐林珍、唐阿琪、唐月娣、唐锡明、唐琴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执行申请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已经达成协议,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张永春审 判 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琴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