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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董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92号原告董某,男。被告黄某某,女。原告董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小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9日生有一女董雨嘉。婚后被告不愿与原告独立生活,双方住在被告父母家。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女儿出生后吵架愈加激烈。无奈之下,原告于2014年8月初离开被告父母家,至今未共同生活,被告亦没有共同生活的意思。2013年7月12日,被告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保顺B两全保险(分红型),应依法予以分割。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被告投保的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金保顺B两全保险(分红型),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被告黄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是有感情的,我们是经人介绍相处一年结婚的,双方比较了解,我们并没有经常吵架。在我生了女儿后,原告就把他的工资卡拿走了,至此后原告就没有给付我和孩子的生活费。我们结婚时由于房子没有下来,我们只能暂时借住在我父母家。结婚后房子才下来,当时我也怀孕了,房子在装修放味阶段,我怕房子刚装修,对孩子不好,所以就没有去住。房屋装修后原告就把钥匙拿走了,不让我和孩子去住,今年5月份我没有办法找开锁公司把门打开了,我和孩子就在那儿一直住到现在,是原告自己不回去住的。房子装修放味期间,我想到原告父母家住,他们也不接受我。光大保险理财的事确实有,但自孩子出生后原告就把工资卡拿走了,没有再给我和孩子生活费,我每月工资才850元,我就把保险的钱取出来了,大概是29000余元,现在养孩子也花没了,我还向我朋友借了些钱。原告要求孩子由我抚养,我每月的工资根本养不了孩子,我没有这个能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9日生有一女董雨嘉。原、被告结婚后,因原告购买的婚房不具备居住条件,原、被告在被告父母家居住。2014年8月,原告从被告父母家搬出,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社区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起诉离婚,但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育有一女,即使双方存在矛盾,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维护好家庭关系,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应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小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