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原告韩某某诉来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被告婚后经常殴打原告,造成感情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就自己主张的诉求及事实理由出示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2、婚生子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身份情况,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3、马某某居住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居住地及身份情况,被告无异议,采纳为有效证据;4、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耳鼓膜穿孔的检查单原件两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打伤的情况,被告不认可,因为此检查单并没有结论性检查结果,也不能反映原告是否受伤,故此证据不予采纳;5、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被告不认可,因此检查单并未注明被检查人生育能力有缺陷,故此证据不予采纳;6、房产证一份,证明原告婚前财产房屋情况,被告认可,采纳为有效证据;7、清单一份,证明被告给谦和花钱的情况,被告不认可,因此清单为原告单方书写,故不予采纳。被告马某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是孩子判给被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所以打了原告。被告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某某。后双方因互不信任和经济问题时常争吵,致使双方产生矛盾。另,原告在法庭审理期间��称孩子是因他人强奸原告所生,不是被告的孩子。但之后却未在法庭指定时间提交亲子鉴定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其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