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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曲翠芬、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翠芬,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曲翠芬。被执行人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曲翠芬与被执行人烟台锐泰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4)第3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翠芬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茂群审判员  高绪波审判员  王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