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徐加玲、和峰、穆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徐加玲,和峰,穆雪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31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付春震,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被告徐加玲。被告和峰。被告穆雪林。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徐加玲、和峰、穆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焉兆生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