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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城县双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大城县双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492号原告: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城县双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城县双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强业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