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吕太梅与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太梅,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489号原告吕太梅,女,1996年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徐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太梅与被告重庆富鸿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太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太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吕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太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