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白红霞、张家林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604号原告白红霞。原告张家林。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企业代码56324267-9法定代表人高学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锡和审判员宋学亮人民陪审员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