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若萍与雷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若萍,雷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66-1号申请执行人王若萍,居民。被执行人雷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若萍与被执行人雷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华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其有关财产暂时不能强制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