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进闯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闯,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依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根据被上诉人王进闯与上诉人2013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第十六条“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也可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王进闯提起诉讼时,提供一份其与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该协议第十六条载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庆民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