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凡启涛与于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启涛,于四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842号原告:凡启涛,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于四海,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凡启涛诉被告于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启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四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凡启涛诉称:2014年12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现金4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2015年4月底还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凡启涛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四海借款4万元。被告于四海未答辩,亦为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凡启涛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凡启涛与被告于四海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于四海借原告凡启涛4万元,并出示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凡启涛现金肆万元正(40000),所借现款肆万元定于2015年4月底全部还请,借款人:于四海,2015.12.15。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四海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四海借原告凡启涛现金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该笔借款被告于四海应予以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凡启涛借款现金人民币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于四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劲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