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倪自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