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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倪自强。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陆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承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