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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关某丁、关某戊、关某己、关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451号原告:关某某,男。被告:苏某某。女。被告:关某甲,男。被告:关某乙,男。被告:关某丙,男。被告:关某丁,男。被告,关某戊,男。被告:关某己,男。被告:关某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关某丁、关某戊、关某己、关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寒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