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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庆金与胡必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金,胡必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曾庆金,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曾成文,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胡必财,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金诉被告胡必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金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曾庆金负担。审判长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一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