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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胡连敏、张景森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612号原告胡连敏。原告张景森。委托代理人唐沂军,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连敏、张景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锡和审判员宋学亮人民陪审员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