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行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金泽与被执行人石国锋、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泽。委托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思洁,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石国锋。被执行人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金泽与被执行人石国锋、厦门市凯祥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