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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婷、蔡华明等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婷,蔡华明,胡风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13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杨婷。委托代理人:刘军。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蔡华明。委托代理人:刘军。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胡风华。申请人杨婷、蔡华明因与被申请人胡风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023号裁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7月27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质证,申请人杨婷、蔡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申请人胡风华,均按通知时间到庭。2015年8月19日,本案因相关事由办理审限暂停,并于9月28日恢复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婷、蔡华明的请求与理由: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1、对定金歪曲理解;2、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根本不愿交付购房款履行合同的事实掩盖后认定二申请人构成合同根本违约;3、对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采信,枉法裁判。二、被申请人胡风华隐瞒款项交付的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三、仲裁庭所采信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四、六、七是伪造的。四、仲裁庭裁定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超出了仲裁协议范围。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武仲裁字第0001023号裁决。被申请人胡风华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杨婷、蔡华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仲裁庭的裁决程序合法、实体公正,不存在故意歪曲、掩盖事实和枉法裁判的情况,对申请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的裁决也没有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被申请人胡风华本人也没有伪造证据或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杨婷、蔡华明撤销(2014)武仲裁字第0001023号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胡风华与仲裁被申请人杨婷、蔡华明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案件后,依法向仲裁申请人胡风华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仲裁被申请人杨婷、蔡华明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材料,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对仲裁案件实行程序监督的原则,本案审理的重点是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023号裁决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现就申请人杨婷、蔡华明提出的撤裁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的问题。杨婷、蔡华明并没有向我院提供足以认定仲裁庭枉法裁判的证据,不能认定仲裁庭枉法裁判。二、关于胡风华隐瞒款项交付的证据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的问题。杨婷、蔡华明所提出的胡风华隐瞒款项交付的证据与胡风华是否愿意购买本案诉争房产没有证明关系,故不存在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的问题。三、关于仲裁庭所采信的胡风华提供的证据四、六、七是伪造的问题。杨婷、蔡华明没有向我院提交足以证明该三份证据是伪造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仲裁庭所采信的证据四、六、七是伪造的。四、关于仲裁庭的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问题。经查阅仲裁卷宗材料,杨婷、蔡华明与胡风华及武汉宇宸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翠微分公司所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仲裁庭对支付中介费问题有权审查,因此仲裁庭的裁决没有超出仲裁范围。综上所述,申请人杨婷、蔡华明申请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023号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其撤裁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婷、蔡华明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023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杨婷、蔡华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