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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执字第7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裕豪与被执行人李梓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惠阳法执字第70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裕豪与被执行人李梓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梓达拒不履行本院(2012)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2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罗裕豪,承担本案诉讼费15780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147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梓达(男,汉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志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