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华比(福州开发区)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比,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77-6号申请执行人华比(福州开发区)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响伶,总经理。华比(福州开发区)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比(福州开发区)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被执行人库存中的服装产品32073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华比(福州开发区)服装有限公司,另支付货款本息142.7526万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30日)。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敦促,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库存中的服装产品20304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华比(福州开发区)服装有限公司;尚欠11769件,因已被被执行人销售。此外,通过本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实诚谊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韩广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