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与封世恒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封世恒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116号原告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肖家巷40号-42#,组织机构代码75623372-8。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世恒,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仙池村4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40815921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世恒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发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