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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华某甲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华某甲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黎城镇大兴工业集中区3期25幢,法定代表人华某甲。诉讼代表人华文梅。被告人华某甲,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2012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4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抓获,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4月9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2015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跃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华文梅、被告人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9月,担任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华某甲,假借该公司“购买原材料”为名,编造购销合同,向银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偿还单位和个人债务。被告人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偿还贷款20万元,民泰银行免除其余还款义务并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甲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华某乙、叶某、嵇某、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等人证言,工商登记材料、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申请书、合同、财务报表等贷款申请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凭证,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华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华某甲积极偿还贷款并取得银行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02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华某甲宣告缓刑一年的部分。二、被告单位金湖永安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华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倪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