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胡坤,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卢奎,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胡坤与被执行人卢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奎未按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坤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卢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坤借款6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陈再到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金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