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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魏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技术处理拟稿承办人庭长审监庭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签名:××××年××月××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于雷,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庆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魏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雷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3)绥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俊东审判员石磊审判员秦旭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闫洪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