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丽诉被告王坤华及王坤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丽,王坤华,王坤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56号原告:赵建丽,女,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xxxx。被告:王坤华,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xxxx人,现住xxxxx。被告:王坤当,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xxxx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丽诉被告王坤华及王坤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建丽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审 判 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