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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丽诉被告王坤华及王坤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丽,王坤华,王坤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56号原告:赵建丽,女,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xxxx。被告:王坤华,男,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xxxx人,现住xxxxx。被告:王坤当,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xxxx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丽诉被告王坤华及王坤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建丽负担。审 判 长  原彦铭审 判 员  周 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