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淑连与孙永平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张某某,女,74岁。被告:孙某某,男,7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