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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淑连与孙永平离婚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340号原告:张某某,女,74岁。被告:孙某某,男,7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