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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彭仕洪、彭洋苟等与陈跃文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陈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彭仕洪。申请执行人彭洋苟。申请执行人彭仕美。被执行人陈跃文。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与被执行人陈跃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跃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跃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洋苟、彭仕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跃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仕洪、彭��苟、彭仕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湖民初字第53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