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洪良与于德才、阚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良,于德才,阚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王洪良。被告于德才。被告阚春杰。本院在审理王洪良与于德才、阚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王洪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