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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洪良与于德才、阚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良,于德才,阚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王洪良。被告于德才。被告阚春杰。本院在审理王洪良与于德才、阚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王洪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